最新消息 【公告】誠徵教育處臨時人員1名(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輔導員)
壹、依據: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1年度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
貳、甄選名額及資格:
一、 聘請人數:專任輔導員1人。
二、 甄選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九條條件
限制之人員,並須具備以下條件擇一。
(一)領有本國社會工作師或心理師證照者。
(二)具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照或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三)符合 國內 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校院,教育學、社會 含社工、社福 學、
心理學、諮商輔導、勞工關係、人力資源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四)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校院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具備考選部公告社會工作師或心理師應考資格者。
參、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 工作內容:
(一)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學生追蹤輔導,每月定期追蹤或訪視輔導青少年狀況,提供職涯規劃或諮商會談服務、
小團體輔導等。
(二)辦理相關會議、宣導、方案等。
(三)協助媒合職業訓練資源及轉介服務。
(四)由基隆市政府指派與高中以下學生未升學未就業相關之工作。
(五)由基隆市政府指派與學生輔導相關之工作。
(六)其他交辦事項。
二、 工作地點:
(一)基隆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二)受輔青少年之職訓、就業場所、家庭等。
(三)由基隆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統籌分派並須視情況支援國中。
教育處特教科徐櫻瑞科員收,聯絡電話:02-24301505分機505
肆、聘期:
一、 聘期:本次聘期自起聘日起。
二、 未來依計畫延續情形及青少年生涯探索號計畫專任輔導員績效評核結果,計畫如延續則採一年一聘,計畫結束即終止。
伍、薪資待遇:
一、專任輔導員倘具備前揭第貳之二甄選資格(一)之資格者,具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學位之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三階支薪基準起用之;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
承認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學位以上之專業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四階支薪基準起用之。
(一)具學士學位之專任輔導員:以43,350元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薪至48,908元為限。
(二)具碩士學位之專任輔導員:以45,572元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薪51,131元為限。
二、專任輔導員具備前揭第貳之二甄選資格(二).(三).(四)之資格者,每月薪資編列38,904元支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薪至
44,462元為限。
三、專任輔導員12月1日仍在職者,始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率編列年終獎金。年終獎金1年以1.5個月為限。
陸、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1年10月12日(星期三)止(以郵戳為憑)。
柒、報名方式:
一、採通訊報名,於報名期限內備齊應繳證件郵寄至:
[204]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二段164號8樓,教育處特教科徐櫻瑞科員收,
聯絡電話:02-24301505分機505。
郵寄一律以「現時掛號」寄送,如以平信郵遞,至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郵戳日期以111年10月12日(星期三)為限,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應繳證件 (請用A4紙列印按下列順序靠左裝訂成4冊,正本1冊,影本3冊):
(一)甄選報名表(含准考證,詳附件)。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四)社工師證照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五)退伍令影本(女性不需提供,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六)簡歷(請使用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
(七)書面審查資料:參與相關工作訓練(研習)證明、從相關工作經歷、大學或研究所各學年學分成績證明或汽
(機)車駕駛執照等證明文件。
(八)相片2張。(1張貼於報名表,另1張貼於准考證)
(九)限時掛號信封:填妥應考人姓名、地址並貼足35元掛號郵資(初審完畢後,寄發准考證用)。
三、備註:
(一)繳交上述證件之影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二)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亦不退件。
捌、甄選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整。
玖、甄選地點:基隆市政府教育處8樓會議室(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二段164號8樓)。
拾、甄選方式與程序:
一、甄選方式:由基隆市政府遴聘委員進行甄選,以筆試(40%)及口試(60%)方式進行。
二、甄試程序: 時間 備註 報到 08:50-09:00 未完成報到手續者,逾時視同放棄 筆試 09:00-10:00
考試科目:專業知能 口試 10:00- 每人15-20分鐘為原則
拾壹、錄取方式:
一、筆試成績占40%,口試成績占6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二、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錄取名單公告於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拾貳、補充規定:凡經錄取之專任輔導員,如有下列之一情事者,即撤銷其資格:
一、不按規定期限報到者。
二、所提有關證件與原登記記載不符者。
三、違反報名資格各項規定,縱因事前未覺察而於放榜後發覺,已應聘者,應予解聘;未聘用者,逕予註銷錄取資格。
四、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第八條情事者,應予以解聘。
五、未依規定接受指派並參加相關研習或培訓課程者,逕予註銷錄取資格。 拾參、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甄選
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拾肆、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始行生效。